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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家暴受害者求助更便捷!
2020-08-01


文/万飞


7月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0月1日 起实施。

消息一出,媒体纷纷报道,各级妇联、家事法律团体和反家暴社工机构均表示欢迎。与此前几地的地方立法相比,《办法》确实有很多突破,亮点纷呈。

作为反家暴实务工作者,我更看重的是地方法规的实用性。读完《办法》全文,我由衷感叹,广东不愧为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本次立法的创新性走在了全国前列。从实务操作层面看,家暴受害人今后求助时将会更便捷。


目睹家暴儿童将获得特殊保护


儿童既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能是家暴的目击人。无数案例告诉我们,目睹家暴给儿童带来的心理创伤并不比直接受暴小。此前《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对目睹家暴的儿童做相应界定。此次《办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这体现了立法者对家暴的认知进入了更深层面,同时解决了目睹儿童的法律地位。

当目睹家暴儿童成为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后,将自动取得相应的法律权利。

此外,《办法》还突破性地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为防止加害人不管孩子,《办法》还规定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加强了妇联的职权

在以往的反家暴工作中,女性受害人都视妇联为娘家,遭受家暴后习惯向妇联求助。可妇联并没有直接处置职权,往往处于尴尬境地。现在不一样了,《办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妇联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处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处置并予以答复。

本人不敢或无法报案也会有人帮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自我保护能力极弱,遭受家暴后,他们不敢或无法报案。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没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被追责。
 

家暴受害者更容易拿到告诫书

《家庭暴力告诫书》不仅能有效震慑加害人,还能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其曾被家暴的证明。然而反家暴社工都知道,很多家暴受害人报案后常被告知:“你是第一次被家暴,对施暴者不能告诫。”


是不是第一次施暴就不能告诫呢?不是!发生这种问题,除执法者不懂法或个人消极应对外,还有另一原因:如何适用告诫缺乏明确而刚性的规定。

为此,《办法》列举了4种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一)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办法》还规定了告诫的时限、方式。如要求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
 

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实用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保护令措施相对较窄,4年多实践看,它们已不能完全应对加害人的施暴行为。《办法》增设的新措施就很好地解决了相应问题,如: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办法》同时还规定,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受害人取证不再难

对家暴案件来说,受害人取证难一直是个难题。此次《办法》规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受害人更易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受助人想获得法律援助,必须满足较为苛刻的条件。在实践中,很多家暴受害人家庭并不贫困,但由于加害人实行经济控制,受害人在受暴后手中无钱,无力聘请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也无法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为解决这个问题,《办法》规定: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好的地方性法规出台了,接下来就广泛的传播,让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公众知晓,最后就是保障法规被完全执行。期待《办法》能真正落地,也期待其他各地能出台这样创新的,能解决家暴受害人实际问题的地方法规,惠及更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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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万飞,退休民警,知名反家暴社工,好公益平台优质公益产品“万家无暴”项目创始人和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