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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企业衡量标准
顾远 2015-03-20


社会企业顾名思义,应兼备“社会”和“企业”两种属性。其社会属性即是,成立社会企业最初和主要的目标是为了解决某个社会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解决社会问题不是社会企业顺带做到的。比如任何企业都可以说自己解决了就业问题,但是解决就业问题显然不是这些企业最初最重要的用意。

其企业属性即是,从长远来看社会企业应该可以实现财务可持续。如果企业资金长期仅靠资助这一单一来源,而不能实现盈利及资金良性运转。虽然其具有社会属性,但企业属性不足或缺失,也肯定不能称其为社会企业。为什么“说从长远来看”应该可以实现财务可持续,而不是马上就可以实现呢?社会企业是很难做的,如果这件事情又赚钱又讨好大家早就趋之若鹜了,也就不会有企业和社会企业之分了。试想一个商业机构在初创期都很难实现财务良性循环,更何况社会企业了。

纵观国际,社会企业这两点属性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没有差异。那么如何判断一个机构达到上述两点属性了呢?或者说,我们如何保证这两点属性在机构运作中被一以贯之并可以让别人清晰地看到呢?社会企业目前在中国是没有法律实体或行业标准的,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也不会有这样的法律实体,但是会有一些行业标准。因为这些标准是用来保障上述两点属性得以执行和体现的,所以我们暂且将这些标准称为保障性标准。


就社会属性来说,保障性标准主要涉及三方面:

一、对社会企业利润分红的比例限制。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法》规定,社会企业分红比例不超过利润的35%。苏格兰社会企业标准规定分红不超过利润的50%等等,各有不同,这是有原因的。我们想象一个天平,一端是个人性投入,一端是个人性收入。这两者之间一定是平衡状态才是最好的。现在我们将天平两端替换为社会性投入和社会性收益。如果注册了社区利益公司,政府会给你一些支持,比如说低息贷款或者无息贷款,在一些社区类发展项目里面政府也会优先考虑你,这等同于社会给你的公共性的资源即社会性投入。天平一端的公共性资源加重了,那势必在天平另一端也就是社会性收益,也要有相应的贡献才能平衡。否则社会提供了公共资源,而收益却都是自己的,那就打破了平衡的,破坏了市场竞争。同时资产锁定的比例也应与社会投入公共资源相匹配,否则也是不公平的。

 

二、社会企业资产锁定。如果社会企业资产清算,一般都会规定资产锁定,即社会性资产部分不会归到个人投资,而是转到其他社区,或其他类似的机构。

 

三、社会企业在治理结构里要体现出相当比例的受益人群。这一点在格莱珉银行里面表现最明显。格莱珉银行源起于孟加拉国,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是一家主要针对最贫困家庭中妇女的小额信贷金融机构。他们有十三名理事,其中八人是贫穷的妇女,而且都是文盲。这就是将企业的服务人群直接参与到理事会里,用这种治理结构来保证企业的“初心”不变。


那么社会企业的企业属性,即从长远来看财务是可持续的这一点保障性标准是如何体现的呢?一般来说,会有一个市场挣得性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的标准。比如说一般规定不应该低于50%,如果低于这个标准,说明企业资金大量来自于捐赠或者单一资助方,那么就会认为这样的机构财务是不可持续的。当然,鉴于社会企业创业艰难,这个比例肯定会有调整,甚至可能分阶段调整。比如在韩国,创业前三年企业都不用考虑这个问题,并且政府还会提供一些支持。但是三年之后就要求企业必须达到一定比例的市场挣得性收入。至于一个社会企业到底需要多长时间实现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这在办社会企业之初都可以视自身所处客观环境自行协商和制定。

这些保障性标准怎么定,定多少,这取决于行业发展水平,以及定标准的人或组织想如何推动社会企业。比如欧洲是高福利社会,非常重视就业问题,所以他们会特别强调治理结构,就是雇佣受益人群占企业雇员总人数的比例,通过这个标准的设定来引导社会企业的服务方向。而美国跟欧洲的发展非常不一样的,他是希望鼓励创新,激发创新,支持创业。所以美国社会企业最开始是没有什么保障性标准的,只要企业用任何新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就都可以算是社会企业。现在随着社会企业越来越多,他们也成立了行业内的自律联盟。

目前社会企业在中国还没有行业标准,但并不是我们自己彼此之间不可以有这样的约定,事实上这在社会企业尚处于摸索阶段的中国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公益行业内部可以自己摸索、碰撞、尝试出符合中国社会公益发展的社会企业行业保障性标准。公益领域支持性机构可以通过制订保障性标准来引导和彰显符合自己的公益诉求。然后将标准公开,需要资助的机构也好奔着它去做,去申请。